文档介绍::..广东财经大学答题纸(格式二)>:评BEZIO卜OSZZI力游 课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评阅人(题目)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正文)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利益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存在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形,并因此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本文止是基于此,探讨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以及不足,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保护一、《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探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问题,需以明确《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对于社会法的定义,英国学者哈耶克认为“社会立法”主要是指政府为某些不幸的少数群体提供一些对他们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服务,其口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口的并有利于特定群体。基于此,《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为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二、现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并不意味一味保护劳动者而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基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义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保护,主要体现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口主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涉及劳动者切身重要利益的条款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并且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公示或通知劳动者。此法条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但毕竟还是把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了用人单位经营的自主权,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二) 服务期违约的赔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在劳动者上岗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但是,在现实中,有不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受了良好的职业培训之后,并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一走了之,或跳槽到同行业的竞争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范圉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详细规定了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对于挽回用人单位的损失,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三) 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若劳动者违反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试想,假如劳动者掌握了一家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技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