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四章国家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2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民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指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职能,宣传守法诚信的经营行为,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和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活动。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以及对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4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或者经营者的承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设定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