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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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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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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2004年9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2004]15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来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有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污染;1(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务范围提供保安服务引起的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引起的赔偿责任;(八)被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及安全保卫技术、产品销售引起的赔偿责任;(九)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七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保安服务对象清单,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