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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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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19/9/28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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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宜宾市南溪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代拟稿)第一条为依法做好南溪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宜宾市南溪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南溪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发展改革、民政、农业、林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南溪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分为农业安置和农转非安置。(一)征收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实行农转非安置。(二)铁路、公路和通讯、电力、天然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征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部分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主要实行农业安置。第七条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应安置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对应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具体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到具体人员,予以张榜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协商不成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农转非人员名单,如因超时上报农转非人员名单导致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第八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应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划转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农转非应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费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的,其不足部分,由征地机构列入征地成本予以补足;多余部分,退还给应安置个人。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发放给应安置人员。第十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中属于个人的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对属于集体的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用途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第十一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因户籍管理需要,户籍已从被征地户迁出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大中专在校学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