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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封建君主制中的法治与人治.pdf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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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万方数据
中西封建君主制中的“法治搿叭酥孟广林甖酰珹咒蜕舅合窶耐砌緁£“夏模琁棚甊關【提要】中西封建政治史上都存在着限制君权的传统。西欧盛行的是由日尔曼法、神法与封建法融合而成的“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在中国则表现为儒学的君主受制于“天”、“礼”的政治传统,但这类传统多流于理论或理想的层面。在中西君主制中,“谏议”虽有规范君权的效应,但最终并不能束缚君权,而君主以加冕誓词或“罪己诏”所作的政治承诺也是如此。从君权的实际运作来看,中西封建君主制都带有基本的“人治”特征。【关键词】封建君主制法治人治谏议政治承诺有关中西封建君主的地位和权限,史学界早有界定。西方学者多认为,中古西欧盛行“王在法下”或“法大于王”的“法治”传统,王权是受制于“法律”的“有限王权”。有人就指出,“中世纪的政府,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都是依据法律来统治的政府。独裁的统治者从未完全绝迹,但他却常常受到惩罚与抵抗,因为在当时人们的眼光中,他受到法律的约束”①。中国史学界对中国君权的判定则相反,几乎都认定君主实行的是专制集权的“人治”,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无限君权”。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中国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权,无不表现出独断性与随意性”②。笔者试从历史比较的角度对此浅陈己见,求教一般说来,传统的君主制大体实行的是君主按其意志来统治的“人治”。不过,传统的君主并非完全独断专行,其权威也要受到某种政治传统或原则的限制。这类限制究竟如何,须从政治观念与政治现实这两个层次上进行考量。在中古西欧,的确盛行过“王在法下”或“法大于王”观念,但它们并非是统一的观念模式,且随着社会政治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其一是“日耳曼法”的观念。在中古之初的诸日尔曼蛮族王国,“法律”包括原先原始社会遗存的生活习俗、道德准则、民主意识等。这些习惯皆通过部落群体生活而积淀,依赖世于学术同人。白钢主编:泄沃贫仁,天津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①琾.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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漶鬷癴幻攴蝧细≯∥喔淄衐,嘶蜈盤船,,史学理论研究年第代记忆而传承。因此,“法律是被发现的、公布的、‘找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①。为定“新法”,国王派人搜集各种已有“法律”,经贵族会议讨论后颁布,形成“集体立法”传统。既然国王不能单独立法,“法律”是固有的、被“找到”的与共同议定的,“法律”也就当然先于和高于国王,国王理应遵守“法律”。对此连国王自己也不否认。兰椭衅诘奈鞲缣毓趵咨K温斯就称,国王与民众都应当服从法律,“无论什么地位的人都不能将其置身于法律的监管之外”②。国王承认自己受“法律”制约实乃时势所迫。在原始军事民主制传统的影响下,新兴的蛮族王权普遍孱弱,贵族会议垄断权柄,“王在法下”之观念也就随之流行。其二是“神法”观念。在蛮族国家皈依基督教后,其涵盖了信仰、教义与伦理准则的“神法”,也逐渐支配西欧社会。在教会看来,人类与万物乃上帝之造物,人类社会首先应服从上帝的“神法”,“神法”高于并制约着“人法”。神学大师阿奎那就将法律体系划分为“神法”与“人法”,认为“神法”是“人的法律”的基础③。在政治上,教会将国家看作神的机构而鼓吹“王权神授”,但也依据“灵魂得救”高于“肉体生活”的信条,主张教权高于俗权。在教会看来,君主须按“神法”来公正、仁慈地统治,否则就是“不合法”的暴君。因此,当时的神学家既鼓吹“王权神授”,同时也主张“神法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