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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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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8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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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颁布日期:2002年06月01日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200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一、控告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等候室、来访接待室、举报等候室、举报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二、申诉接待用房,包括申诉等候室、申诉接待室、赔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三、询问用房,包括证人被害人询问室、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