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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知识产权评估政策】菏泽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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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知识产权评估政策】菏泽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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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知识产权评估政策】菏泽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菏泽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条辖内各级知识产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本市及各县人民银行,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第五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第六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其中: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六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九)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质押贷款。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八)未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