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对购入的商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进销货台账制度(一)由专职员工质量检查员负责填写《食品进货台帐》《食品销货台帐》督促销售人员填好《食品销货台帐》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建好档案。《食品进货台帐》主要内容有: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来源供货单位、联系电话、索证种类参照索证索票制度规定、税票或进货单等。《食品销货台帐》主要内容有: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售去向(购货单位、联系电话)、售后服务记载、质量跟踪情况。(二)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