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人事代理合同甲方:郑州高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个人):根据豫政[1994]86号、豫政[1995]54号、豫政(2008)52号、豫计收费(2003)1219号、郑劳[1995]08号、郑劳险[1997]21号文件,甲已双方就委托代管人事(关系)档案、户籍关系事宜,签定以下合同:一、代管时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以档案交接时间为准)。二、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下列服务:、户籍关系、档案。(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借用和转递工作,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负责乙方(人员)的工龄计算工作,并保留其原有的身份;(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工作,代办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人员)户籍关系;(人员)因私出境、自费留学、出国访问、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或到境外从事劳务工作等有关审批手续;(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技术专利项目的申报工作;;三、乙方应承担下列责任:(一年)向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工作表现、鉴定材料;(病、伤、残、死亡)等待遇由乙方自己承担;。(60元/年托管费,50元/年综合服务费,共计110元/年。户籍管理费150元/年,没有户籍托管关系的不用缴纳。),乙方未及时续约或者是解约的,自动按照相同合同期限延期,直到一方提出解约时为止。四、甲方不承担下列责任:(人员)在代管档案期间,病、伤、残、死亡等事宜;(人员)在委托代管期间,如有触犯法律等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