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第一个周期时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第四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每位教师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学时核定为1学分。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学分统一按《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核定。第七条依据《张掖市中小学教师德能测评办法》开展的教师德能测评活动,列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并按标准核定学分。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学分。第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市、县级教师培训,按照市、县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第十条学校(园)开展校(园)本培训,须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园)本培训申报表》(附件2)和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开展培训,《备案通知》作为校(园)本培训学分登记的依据。未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教师培训项目,不能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每位教师每学年参加校(园)本培训登记的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市直学校不超过50学分)。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离职或函授参加学历提高或第二学历进修,学****成绩合格者,按照所学课程规定学时登记学分;学****形式是自学考试或网络(远程)教育的,按成绩合格学科门次登记学分。每学年最多计72学分。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获各级教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竞赛奖、教育教学论文奖和在正式刊物发表教科研论文的,按规定标准进行学分核定。同一项目以最高标准核定,不重复计算。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校本培训任课时数和学分认定标准核定学分。市级以上由市教育局核定,以下由县(区)教育局核定。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参加计算机、普通话、外语或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等级证书,按标准核定学分。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在张掖教育信息网“个人教育空间”开展教育教学交流活动,按标准核定学分。每学年每位教师最多计10学分。第十六条受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挂职学****进修、锻炼)、到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支教或境外交流任教的教师,经考核合格,按标准核定学分。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须持教师个人免修申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报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办理免修手续。产假、病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