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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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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机发[2005]9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黑体。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内容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证书发放不收费,标志发放按有关规定收取印制工本费。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凭证书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申领标志。
  第十四条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 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