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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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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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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包含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规划和城市公共供水水厂建设规划。第五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第六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设备以及新型环保材料,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和城市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供水、节约用水责任制,严格供水用水管理。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供水建设、管理、保护、科研和节约用水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用水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水源调配方案,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城市供水水源。编制年度水源调配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二)优先利用地表水和再生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三)符合城市供水的需要以及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醒目标志,标明禁止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已建成的自备水源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应当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意见。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设计报告,经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依法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七日前到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需要保护的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挖渠沟或者挖砂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市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