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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练习题.doc

上传人:luciferios02 2019/9/30 文件大小:1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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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练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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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侵权责任法练****题————————————————————————————————作者:————————————————————————————————日期: 《侵权责任法》练****题1、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20题——单选)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知识点】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答案】D【分析】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包括三种形式,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故意与过失相结合;(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在共同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受害人具有损害。该题目中,甲和乙有共同的过失。主观上他们对交通规则的违反会导致其他行人损害的后果都能够预见,但都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客观上,他们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合力导致了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他们两人的行为与丙的损害之间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丙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因此,他们构成了共同过失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甲和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正确。来胜《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主要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他们的适用前提都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其中“分别”是指各个侵权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相互独立,即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独立侵权行为。该题中,甲和乙的行为发生了结合,乙单独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该题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  2、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适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满,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6题——单选)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知识点】机动车致害责任【答案】C【分析】本题中,迅达汽车贸易公司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周某试用,选项A表述为“未交付”本身就是错误的,故选项A错误。依《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来胜在试用买卖中,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后才有结果,故选项B中描述的“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虽然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但汽车已经由周某进行控制,因试用买卖导致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依《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后因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迅达公司贸易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