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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诉讼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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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诉讼费申请书.doc

上传人:phl19870121 2019/9/30 文件大小:10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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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免交诉讼费申请书————————————————————————————————作者:————————————————————————————————日期: 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制作依据】本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时使用。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所谓缓交,是指诉讼费用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即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人,必须是具备诉讼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其他人则无权提出。第二,必须是确有困难。所谓困难,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力和条件交纳,或者没有全部交纳的能力或条件,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交纳确有困难。第三,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以入卷备查。也可采取口头形式,由人民法院记入诉讼笔录。第四,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作出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反之,则应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的决定。符合上述条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诉讼费用的减交与免交,事实上是让国家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因此,仍然属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问题。一、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自然人,由于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无力全部负担,可以申请减交。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用的减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减交的人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包括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则不能申请减交;二是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且这种困难不是暂时的,暂时困难只能申请缓交;三是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可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口头申请应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诉讼费用的免交诉讼费用的免交分法定免交和申请免交。。法定免交是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行政诉讼的实际,行政诉讼中的以下三种案件应当免交: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提审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并进行再审的案件。这种错误是由法院自身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故不应由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原判被撤销或改变后,诉讼费用亦应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一并改判。原来没有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再审或提审改判的,不再收取诉讼费用。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提起的诉讼案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类案件属于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原告经济上一般比较困难,生活没有保障,不宜收取诉讼费用。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