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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 fina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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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 fina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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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 final.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水利(水务)、物价、财政局,市水务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按照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番禺区(大学城除外)、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征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减免审核。
广州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使用和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条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月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按照企业财务及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设。
市水务投资集团每年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二章计量和收费
第六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90%计征,用水量按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抄表水量为准。
第七条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下同)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的90%计征,取水量按市水务局核装水表的抄表水量为准。
第八条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实际排水量计算申请,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表和有资质单位核算的排水量额度或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报市水务局审核后,按照排水量额度或在线监测到的实际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分以下五类情况收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