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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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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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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第七条贷款人单独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人员设置为1-2人,具体设置人数以总行人力资源部核定为准。第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严格履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职责。(二)负责审核贷款放款前限制性提款的落实情况,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三)负责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资料进行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四)建立和管理客户贷款支付台帐。(五)负责监测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