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商场的“最终解释权”谈合同的解释(一) 一、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性质在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种种最终解释权,从公司到摄影楼,在开展促销、店庆或者其他活动中,往往活动方公示自己享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尤以各种名目繁多的商场最终解释权居多。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不仅让普通消费者迷惑不解,也给法学界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例如:某商场2001年元旦期间展开促销活动,宣布:“凡在本商场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一100人民币者,即可获得价值二20人民币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本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2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现金,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止至2001年1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某甲得知该活动后,在该商场购买价值3000元的照相器材,款已付清,却未能得到相应金额的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某甲不能获得价值600元的代金券。而某甲则认为商场并未就照相器材不参与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价值600元的代金券。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上述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性质。就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某甲参与了商场的促销活动,就是与商场缔结了一个合同,“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已经为某甲所接受,这就表明,某甲和商场通过约定产生了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并且该权利由商场独自享有。因此,对于照相器材是否参与本次促销活动,商场有权作出解释,且该解释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有观点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对合同的解释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某甲和商场都可以对合同提出自己的解释,但他们的解释都是单方的理解,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的解释不能达成一致,则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作出最终解释,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享有这种对合同的解释权。因此,无论双方作出何种约定,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上述例子中,“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这一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其性质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二、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41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