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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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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10/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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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研究一、网络约车合同概述(一)网络合同的订立从要约的构成要件来看,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基于打车APP的网络约车服务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要约和承诺。在网络约车客运合同中,要约人为乘客,受要约人则为不特定的出租车司机。乘客以缔结客运合同为目的向不特定出租车司机发送载有其具体位置和需要到达的目的地的信息,并以此为要约的内容,之后乘客在约定地点等待出租车司机的到来,表明其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旨。当乘客发出用车的要约后,系统将该内容及时反馈到出租车司机的客户端,出租车司机在自己的客户端中看到乘客用车的信息,而后选择接单的行为,意味着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全部接受,视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二)网络约车合同的特殊性1、要约与承诺角色互换;对传统出租车客运合同而言,出租车开启空车灯标志在路上行驶的行为属于要约。当乘客以登车的形式作出承诺,合同便成立,司机与乘客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约束,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在网络约车的情况下,二者的角色发生转换,当乘客点击叫车,向附近在线司机发送载有其乘车需求的数据电文时,此行为构成要约;出租车司机通过打车软件进行接单的行为构成承诺。2、介入第三方平台作为居间人角色;打车软件服务平台为新型客运合同的居间一方,其利用其技术平台收集乘客的乘车需求信息,并将此种信息与网约车司机进行共享,促成双方客运合同的订立,平台从中收取客户一定的使用费,其行为属于居间行为。无论是滴滴出行还是优步,都在其“服务协议”中作出声明,平台充当居间人角色,为乘客和司机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有别于滴滴专车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根据相关规定,其承担的提供运营服务,即旅客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须向消费者承担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3、合同成立时间特殊;乘客通过 APP 向附近在线出租车司机发出乘车需求的要约,司机看到该信息并通过打车软件在线接单后,系统会向乘客提供司机的手机号、出租车车牌号等显示“订单成立”的信息,接载承诺到达要约人客户端之时,客运合同成立,这是使用打车软件网络约车与传统打车模式的差异性所在。二、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德国法称之为危险责任,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从字面来看,现在被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所认可的“严格责任”即是对英文 strict liability一词的直译,当然,也有一部分国内学者将其译为“无过错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反观欧洲各国立法,对上述责任也有“客观责任”的表述。严格责任,是指不以加害人的主观可非难性(故意与过失)做为判断依据,而代之以特定危险作为其归责原因的特殊归责原则。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只要特定危险系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或行为人肩负特定危险的监护责任而没有尽职,则损害一旦发生,行为人即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与普通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相反,一旦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失亦应负责”,且责任几乎不具备可抗辩性,因此,《布莱克法学辞典》将其称作“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