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征信的法理研究导师:卢代富教授作者:叶世清中国·重庆二○○八年三月1中文摘要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尽管征信活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事实,它得到了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的支持,但是,征信产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征信就不断受到各种挑战和质疑。为了使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准备地、顺利地走向未来,我们还必须作艰苦的分析工作、认真的对话、甚至相当大的妥协。本文以征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运动过程为脉络,围绕征信活动中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与信息共享这一主题,将征信置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之下,并结合国内外的征信实践,研究我国征信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原理,以消除人们对于征信的疑虑,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信息共享,实现政府对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促使市场主体关注自身信用、避免失信行为。除了导论和一个简短的结论外,全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是说明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相关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点、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等。促成本文选题的动机有三:一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信任危机,要求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调查并对失信者予以惩戒的呼声日盛;二是不少人对征信机构采集、处理和披露消费者信用信息或者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产生了顾虑,担心征信活动会危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三是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价值,在信息社会里,信息已经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从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来看,关于社会信任的根源、信息社会的特点以及数据信息的保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立法成果是相当丰富的,学者们注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和文化传统对于信任的影响,并认为对于个人信息应着力于提供法律“保护”,对于政府行政等公共信息则应强调“公开”和共享,而企业信息主要是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加以保护。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了哲学的矛盾分析法、法学的权利义务分析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法以及社会学的实地调查方法等。第一章“征信的多维解读”主要是阐明征信、信用、信任、信息、信用信息等概念的含义,并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角度审视征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征信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分工和信用交易的伴生品。分工产生了交换,但交换2离不开信任,信任可以获取信用,信任的建立则依赖于制度和信息。征信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收集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和筛选处理,并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判断,以评估、验证调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的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是为“征信”。而“信用”虽然可以在道德、经济和法律三个层面上使用,但它更多地与经济生活联系在一起。信息是指事物运动的状态与方式,是物质的一种属性。信息具有三大基本功能,即传播功能、组织功能和促进功能。征信活动的客体是信用信息。根据数据主体的不同,征信可以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实际上说明,征信在建立社会信任、减少交易风险、改善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至于征信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征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征信目的的正当性与征信结果的效益性、关于权利让渡的契约理论等加以证明。第二章“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模式”是对主体,尤其是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征信机构模式的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促使立法对团体的法律人格予以确认和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将征信机构视为企业法人或政府机构等都具有较大的弊端,而将其视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更具合理性。征信机构是征信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主体和矛盾的焦点,征信机构与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信息用户之间主要是基于契约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而征信机构与数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比较微妙,主要是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法律关系,征信机构应当尊重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不得侵犯数据主体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在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上,主要包括美国的市场化民营化的信用局模式、欧盟的公共征信机构模式和日本的会员制模式三种。考虑到我国的征信现状,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宜选择“多元、多层次”的征信模式,并最终走向民营化。第三章“征信中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与共享”是对客体,即信用信息之上的权利冲突的法律研究。信用信息这一法律客体之上承载着财产、人格、国家安全、政治参与等不同性质的利益。在征信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对于信用信息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的冲突。数据主体竭力主张对于信息的控制权,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用户等却主张,为了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信息民主,应当实现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共享。征信活动的数据来源很大部分出自政府部3门,但是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却形成了信息独占、信息封锁和信息垄断,即“信息瓶颈”问题。为了对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数据主体的信息控制权加以更好的平衡,应当坚持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