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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库房温湿度监控系统设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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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库房温湿度监控系统设计方案.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9/10/2 文件大小:2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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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库房温湿度监控系统设计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药品库房温湿度监控系统方案(根据最新修订版GSP要求)  目     录 一、药品库房温湿度监测的重要性和趋势。 二、新版GSP药品库房存储库房温湿度监控(部分) 三、温湿度监测系统概述 四、温湿度监控拓扑图 五、温湿度监控系统报价 六、售后服务承诺 七、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介绍 一、  温湿度监测的重要性与发展趋势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问题。如何在药品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是政府药监部门、各级医药企业所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药品存储作为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目前药监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 众所周知,科技合理的温湿度环境是保证药品存储安全的首要条件。在即将颁布的GSP新规范中,对如何监管药品库房环境温湿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设置温湿度实时监测系统,通过对库房环境温湿度的自动监测和数据采集,对库房温湿度实行24小时连续、自动的监测和实时记录。每一仓间(或库房)应设置多个温湿度监测设备,用于库房温湿度状况的自动监测和数据采集。”在过去的几年里传统的温湿度监测方式正在被智能化、自动化、无纸化、网络化的温湿度监测系统所取代,在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里,我国所有医药生产和经营企业都将转变温湿度监测方式,统一装配智能化的温湿度监测系统,以满足国家药品监管的要求和政策。从药品监管的安全性与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政策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顺利通过GSP认证等方面考虑,时代呼唤更加智能化的温湿度监测方案的出现。温湿度监测在保障药品在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方面已处于一个十分重要地位。 二、 新版GSP药品库房存储库房温湿度监控(部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如下 第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储存药品的仓库中和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和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有效防范储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各类风险,确保储存和运输过程的药品质量。  第二条系统由测点终端、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相关软件等组成。各测点终端能够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实时数据的采集、传送和报警;管理主机可对各测点终端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记录,并具有报警功能。  第三条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标准值应当按照《规范》第八十五条有关规定设定。  第四条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二)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  (三)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3%RH。  第五条系统应当自动地对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环境进行不间断监测和记录。系统应当至少每隔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湿度数据,储存过程中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运输过程中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至少每隔1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第六条当监测的温湿度数据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以及系统发生供电中断等情况,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取短信通讯等方式对不少于3名指定人员报警。  第七条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一)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应当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行处理和记录,并采用可靠的方式进行数据保存,确保不会丢失和不被改动;  (二)系统应当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设置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三)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校正参数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校正参数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第八条企业应当对监测数据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数据保存时限符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第九条系统应当与企业计算机系统进行连接,自动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  第十条系统应当有应急保障措施,可以独立地不间断运行,不能因供电中断、计算机关闭或故障等因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数据丢失。  第十一条系统应当保持独立、安全运行,不得与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联动,防止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异常导致系统故障的风险。  第十二条药品仓库、运输设备中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能够准确反映温湿度的实际状况。企业应当对储存设施的测点安装方案进行测试和确认,对冷藏、冷冻储存及运输设施设备的测点终端安装方案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药品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