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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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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0/4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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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刀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六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三) 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四) 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五) 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六) 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做好建设统计和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七) 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调整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三) 负责管理村庄、集镇的开发和建设。(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建房及村镇各类建设项FI的申请、审批和上报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选址工作。做好对农民建筑队伍、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负责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五)(六)(七)(A)(九)第八条各乡、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乡村建设助理员),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该类机构或人员的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