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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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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0/4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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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第一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边城(原名茶III同)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护范围】边城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根据《花垣县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由花垣县人民政府设立标识、标志。第三条【适用范围】在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保护原则】边城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边城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立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花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文化、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边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花垣县人民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做好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村社职责】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所在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按照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第七条【建立协调机制】花垣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的需要,可以与行政区域以外的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处理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经费预算】州人民政府、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监督职责】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第十条【规划编制】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一条【用地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边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闲置的国有土地,由花垣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第十二条【保护对象】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对象包括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边城历史文化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等保护对象。第十三条【核心区保护范围和对象】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拉拉渡口南部沿从文路经板栗溪至花垣县第三中学东南角,往北从民师懂山脚到马鞍碉山脚边缘。包括桥脚街、河街的全部以及沿清水江河岸、城内街的部分区域,。主要保护对象:(一) 药王洞、古码头、国立茶师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二) 古民居、老商铺等特色民居;(三) 协台衙门、沈从文写作楼等历史建筑;(四) 古塔、古桥梁、古城墙、古寺庙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遗址。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除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北至民师懂和马鞍碉山脊连线,西至清水江省界,东和南至三一九国道,最东至边城中心小学,最南至边城长途汽车站的保护范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