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山脚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作者:————————————————————————————————日期: 大山脚煤矿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我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整治工作,增强全体各管理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意识,力争我矿安全、质量、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我们必须全面启动全矿管理人员参与、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刻领会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矿的工作实际,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矿上管理人员,每月10天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分析会,对各生产过程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将责任落实负责人。事故隐患共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其它等10类。第2条矿每月组织四次自检自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罚款10元/分钟,总额不超过100元。第3条任何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向调度室或矿长举报。第4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面谈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5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1、严重违反措施(规程)施工的;2、没有领导跟班而组织生产的或零星作业地点没有安全负责人的;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组织生产的;5、矿井存在重大生产隐患、发生安全事故不汇报的或汇报情况虚假的;6、酒后入井或酒后上岗的;7、干部违章指挥的或在安全问题上不作为的(包括安检员在现场不作业的);8、职工违反操作程序、违章作业的;9、其他违章、违纪、违反矿规定的。第6条矿上要建立受理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考核、答复、统计、奖励和保密制度。第7条泄露举报人信息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一经查实,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派送司法机关处理。第8条安全员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9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10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11条采掘、辅助人员接到调度室的安全隐患电话后,要及时将整改内容,按指令时间,整改标准落实到班组、个人,并对整改结果负责。整改结束后,将整改结果报调度室,调度室作好记录。第12条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第13条由于违犯本制度,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安全员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14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1、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2、酒后入井的人员。3、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4、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6、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7、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8、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故意破坏井下设备的人员。9、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不按规定把人撤到安全地点,就放炮使人伤的安全员。10、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11、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4、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第15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10天,并处罚款500元。1、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2、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过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3、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4、空顶下作业的人员。5、工作时间喝酒或睡觉,在工作岗位喝酒或睡觉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