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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毕业论文规章专权,法治难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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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毕业论文规章专权,法治难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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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毕业论文规章专权,法治难行XX大学毕业论文规章专权,法治难行姓名:__________2014年6月25日规章专权,法治难行近年来,由于报刊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对于法治话题特别关注,一些涉及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适用的事例也得以客观报道出来,其中相当部分竟出人意料地引起了社会巨大反响。引起巨大反响的原因,不是因为这些执法事件多么具有社会典型性,或者所涉问题多么富有时代感,而是由于它们就某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加以适用的结果,竟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戕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荒诞效果。一些被冠以“法”的名义而被执行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某些内容不仅与当代的基本法律常识极端背离,而且也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这些所谓的“执法”事件,因此也引起了我们对于法治前途的深深忧惧,严重伤害了我们对于法治的信任。这种说法并不夸张。人们还应该记得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严重戕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在回想起来仍然令人心有余悸的行政法规竟然在我国实际执行了20多年,如果不是因孙志刚事件凸现其危害性而被本届国务院在去年果断废止,还不知道要祸害到什么时候。在我国目前颇具规模的行政法规系统里,这种完全或者部分地违反法律和宪法的行政法规绝不会独此一例。从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例来看,对我国宪法和法律及其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最易于发生戕害的,还不是那些数量毕竟有限的行政法规,而是那些其数目上堪称多如牛毛、程序上堪称神秘莫测、渊源地位堪称模糊不清的部门规章。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实践中,由于相当部分的规章制定者不****惯于节制权力,公然漠视《宪法》和《立法法》的关于规章制定应限于执行法律事项的限制原则,以至有关规章制定竟演变为任意限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的规则创制行为,此可谓“规章专权”。因为这种规章专权,某些由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在特定空间和时间往往形同虚设。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浏览色情网站案”,便是一起活生生的有关规章专权的例子,有关警方正是以规章执行名义而上演了一出颇具中国特色的侵犯公民法律权利和自由的“法治”荒诞剧。《北京晨报》2004年8月23日报道,四川省宜宾市两网民分别于2004年3月21日和2004年7月11日登录浙江一色情***秽网站,查阅、浏览色情***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此消息一经报道,便引起全国性轰动。公众纷纷表达出强烈质疑,甚至某种难以置信的“恐惧”。因为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识,人们就可以断定,查阅、浏览色情***秽图片这类完全不具实际社会危害也未形成直接社会急迫危险的纯粹私人化行为,除了在某些极端的宗教、道德形态里有所排斥之外,按照当今世界的法律文明观念来理解,是不会也不应被任何法治国家设定为“违法行为”的。实际上,我国法律基于维护个人必要自由的立场,无论是《刑法》(第363,364,365条),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也确实均未将这种“查阅***秽、色情信息的行为”归入违法行为而加以刑罚或者治安处罚。然而,当地警方即执法者的回答却是,公众的常识判断完全错了,警方抓捕、处罚黄色网站登陆者,完全是“有根有据的”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