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商务厅依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本辖区内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资格。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加油(气)站发展规划,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资格。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合法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第十条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站(点)的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条件。第四章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许可应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证明材料:(一)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二)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相关证明;(四)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设施的证明;(五)油库及设施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的证书和相关证明;(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及证明;(七)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证明材料:(一)设立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说明详细位置,是否符合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二)所在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三)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图。(四)建设(租赁)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书和相关证明;(五)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货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六)油库设计和建设具备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证书或相关证明;(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及证明;(八)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加油[气]站)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证明材料:(一)建设加油(气)站申请(说明新建加油[气]站详细位置、规模,是否符合辖区内加油[气]站发展规划);(二)所在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三)辖区内加油(气)站发展规划图;(四)具有与合法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五)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