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张作智2012年3月8日北京第一章总则条例解读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三、条例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细化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制度创新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第二,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一,有利于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认定标准程序规范监管手段法律责任第三,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二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各项规定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立法目的:进一步厘清两法的适用关系。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货物施工工程建设项目示意图不可分割的货物勘察设计监理环评可分割的货物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立法依据:第三条……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立法变化:本条没有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理由:《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