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线路第三章公路通行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章分为六个部分,共10条:一、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二、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公路保护主体有:1、各级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保护工作。3、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4、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一章总则三、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包括:第五条。1、非经营性公路由财政供给,预算管理。2、经营性收费公路,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从公路通行费中支出。四、确立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包括:第六条。五、确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应急物质储备保障制度,包括:第七条、第八条。六、确立了社会公众的公路保护义务。包括:第九条。(具体义务见各章)第二章公路线路本章分十个部分,共20条,内容是关于公路线路保护的规定,属于路政管理范畴。路政管理,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路权,以及为发展公路事业并以公路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管理。第二章公路线路需要指出的是,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本条例论述的主要是公路路政管理。第二章公路线路一、确立了公路管理档案制度。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二、确立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包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章公路线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制度: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二章公路线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