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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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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律关系:指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3、一般地域管辖:指经济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4、经济诉讼时效:指经济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其权利,从而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而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7、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设立,以经营为目的,全部资本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8、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具体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时,从法律上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9、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及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2、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3、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4、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植物,并由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重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15、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6、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17、善意第三人:指在有关的经济业务往来中,没有与执行合伙人企业事务或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进行善意串通,从事故意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相对人。1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9、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形成。20、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1、格式条款: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2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时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过错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2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