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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doc

上传人:豆芽 2014/2/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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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缺陷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了解到企业追求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互促进的,这种促进就体现政策的支持上面。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扣除政策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其当年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免予征税”。用含义更广泛的“公益”一词取代原来狭义意义上的“公益、救济”二词,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12%,同时将扣除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更为偏松的“利润总额”,这说明政府开始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视,加强了对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鼓励,这项政策的出台会对企业的慈善捐助活动产生更强的推动作用。而纳税人向特定组织开展公益性捐赠,准予100%的税前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我国还有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契税方面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组织有限。,有300多万家未登记的慈善组织。在登记的慈善组织中,仅有20多家享有减免税的资格。虽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捐赠支出的可扣除比例及计算基础有了大幅的提高,但是企业慈善事业的发展还是存在“瓶颈”的———来自于捐赠渠道的限制。因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来进行的,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慈善捐赠扣除不存在递延扣除不合理。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与生产相关、合理的、确定的支出。不允许结转扣除的支出应当是违背了合理性这个原则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慈善捐赠支出虽与生产不相关但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仍可以扣除。企业做出的非避税动机的慈善捐赠支出往往是符合经济人理性行为的,因而是通常是合理的、确定的。因而不允许慈善捐赠递延扣除是不符合所得税的扣除原则的。从目前要过渡到全额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允许以后年度递延扣除。这样也不会使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大的年度才选择捐赠,或者选择今年捐一部分,明年捐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税收活动调节着经济社会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影响着其经济活动。只有当企业慈善行为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时,企业慈善行为才能与经济目标兼容。大部分的企业对于捐赠能够带来税收的抵免这样的直接经济利益是比较在意的,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捐赠决策,尤其是在确定捐赠额的时候。但是现在我国在企业公益性捐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健全,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百分之十二,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在影响着企业捐赠的各种因素中,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这一项,对它们的影响最大。目前,企业捐赠只有投向规定的几家公益组织,才能获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