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和建筑防火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福建省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方(使用方)、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由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方(使用方)作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对管理或使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值班、巡查、建档等。第四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客观、真实、完整的维护保养档案,确保系统的健康运行。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每月、每季、年度)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个维保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负责,同时具体现场维保人员不少于2人(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并制作《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月检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季检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检表》,并于年检之后出具《年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月检应确保建筑消防系统达到无重大缺陷要求,月检的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等。第八条季检应确保建筑消防系统设施功能达到完善完好,季检的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火灾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电梯、消防供电配电设施、其他消防设施等。第九条 年检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要求对系统全面检测,年检的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火灾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电梯、消防供电配电设施、其他消防设施等。《年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维护保养单位意见、管理(使用)单位意见、建筑消防设施报告汇总意见等。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发现的消防设施系统故障,进行快速处理,在最短时间内(不超过12小时)对系统进行修复,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应对故障情况、维修情况、故障排除情况进行描述确认。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