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补性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的机理分析
保险属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社会保险以国家为主体,对劳动者在无法通过劳动来保障生活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以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的补偿,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保障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则以经济合同的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收费,建立保险基金,对特定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层次,两者的区别是互补的内在前提。首先,两者侧重的直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的直接目的是社会效益,是为了更好的贯彻和实施国家的各项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当然社会保险单位也要考虑投资盈利,扩大保障基础。商业保险毫无疑问把获得利润,扩大保险基金,保证保险企业的发展为直接目的,间接的才是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再生产。其次,两者的经济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事业,是一种福利,它用立法的手段,具有强制性。它的资金来源于全社会,由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商业保险是按市场原则有偿提供的一种保障服务,是投保人自愿的一种契约行为,它的资金来源与个人和企业,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再次,两者保险的范围#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不保护雇主阶层,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以宪法为依据。商业保险保障的是具备投保能力的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是部门立法,属于民事范畴。从这些区别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保障的是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对于有能力获得更高层次的保障的投保人,则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他们的保障需求。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历史的和逻辑的联系。这不仅表现在二者的运作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两者都已经成为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再生产过程赖以顺利进行的不可或缺的条件。社会保险是商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社会保险的发展比商业保险的发展晚了122年左右,它是商业保险有了一定的发展,全社会的保障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以后,才开始出现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最终目的及其作用是一致的。两者都是为了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两者的保险标的有部分重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都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此外,两者的原理和方法相同,都是筹集和使用保险基金,以此来提供必要的保障。
既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那么两者就具备了互补的条件。
34社会保险补充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具备保险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对于不具备保险能力的人来说,就无法得到一定的保障。这就需要社会保险来发挥作用,通过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筹集保险基金,来保障人们最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两者互补,才能让尽可能多的人得到保障。
54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可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但为了保护就业积极性,防止出现$动力真空%,社会保障率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但随着收入的增长,人们不仅仅满足于基本的生活保障,越来越多的人需要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对于他们的要求,就可以有商业保险来满足。两者互补,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人的不同的保障需要。
6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各有其客观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