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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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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10/8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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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湘价服〔2011〕97 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二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根据 《价格法 》、 《反垄断法  》、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及省委、省政府 《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 》(湘发 〔 2009 〕 13 号)等精神,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 《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制定的 《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价格法 》、 《反垄断法  》、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和省委、省政府 《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 》(湘发 〔 2009 〕 13 号)、 《湖南省定价目录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要求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项目参见附表)。第三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省授权或本行政区域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省定目录以外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市(州)可在报省局备案后,制定试行价格。省定价格出台后,按省定价格执行。第四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形成或按政府采购程序依法形成。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由行政审批形成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服务成本变化较快的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形成的中标价格,应由举办招标的机构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利用行政职权指定管理服务对象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直接成本扣除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原则制定价格。(二)与执法、行政审批挂钩的由事业单位、企业或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民间组织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照质价相符、保本经营的原则核定。(三)当地市场具有同类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特定商品和服务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审批决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同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规范等。制定具体价格时应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根据服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价格。核定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