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我局对1999 年印发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机构是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但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人数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售出达 50%以上的;(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的。第六条 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业主担任,并将有关筹备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具体实施筹备工作,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与和指导筹备工作;(二)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三)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由业主协商产生业主代表;(四)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草案并向业主征求意见;(五)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并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在会议召开前半个月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及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一) 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二) 公布选举程序;(三)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四)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六)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七)审议通过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八)其他事项。第八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表决权;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