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一、东莞市XXXXXX市场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 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核对工作;档案管理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档案实施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场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入场经营者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门营业。
第五条本市场每周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市场管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或不亮照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执照,逾期未办的予以清退。
第六条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检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内容:
(一)登记字号(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登记负责人是否与实际经营人相符
(三)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相符;
(四)登记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
(五)是否办理年度检验。
第八条对每次检查,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如实填写《日常巡查检查登记簿》。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改的经营者,应终止与其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本市场对市场内经营者按其经营商品类别建立经营者档案资料,以便管理和查阅。
第十条经营者档案的内容包括下列文字、图片或其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二)市场管理人员日常检查、经营户信用分类和奖惩记录资料;
(三)本市场确认的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经营者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负责人同意,严禁将档案的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二条本市场提供档案保管所需的必要条件,对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东莞市XXXXXX市场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及清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打击场内销售违禁商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禁商品,是指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场检查,对市场内发现出售违禁商品,应立即制止。经营者不服从管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协助做好对违禁商品封存、退市、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对市场内的蔬菜每天实行快速农残检测、对经检测农残超标的蔬菜,实行即时控制,停止销售,并进行复检。对确认超标的蔬菜,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农业、工商等执法部门做好退市工作。
第六条市场内设立投诉岗,随时接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的商品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后本市场第一时间派管理员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上报有关执法部门进场执法。
第七条对消费者举报的涉及到需要检验设备检验的商品,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联系有关检测部门组织检验,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商品进行封存、检测。
第八条对市场内违禁商品的清退应做好登记,如实做好详细
记录。
第九条市场管理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违禁商品的
认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东莞市XXXXXX市场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本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并审验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每年核对一次:
(一) 营业执照;
(二) 生产许可证;
(三) 经营许可证;
(四) 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五条场内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或复印件:
(一)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 检验(检疫)证明;
(三) 销售票据;
(四)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