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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10/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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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文号:九府发[2000]26号发布日期:2000-10-1执行日期:2000-10-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规定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改造和房地产业发展,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各项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并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拆迁户、后销售商品房”的总体原则,予以货币还房或异地安置(特殊情况也可就地还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七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本市建设、规划、土管、教育、公安、工商、商业、供电、供水、电信、税务、物价、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方可拆迁。(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五)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1:200标有拟拆迁范围及道路红线的现状地形图;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验证有关材料,并在七天内给予是否准予拆迁的答复。第十条实行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一条市或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统一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不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均应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一定资金作为信誉保证。第十二条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性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被拆迁人应按公告规定的搬迁时间及时搬迁。如拆迁双方就拆迁事宜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