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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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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10/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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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十五、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第一条 矿井防灭火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并举"的原则。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并保持不少于 200m³的水量,如消防用水同生产用水共用一个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按《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设置消防器材管理牌板,实行专人看管,库内材料和工具严禁挪做他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对于超过保质期的设备器材及时更换。第三条 矿井地面、井下必须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 100m 设置一个三通阀门;采掘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皮带运输巷管路每隔 50m 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第四条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每年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当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消防材料库。第五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等地点必须按照《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六条 矿井必须对各煤层进行自然倾向性鉴定。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新水平的煤层重新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第七条 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地面井口 20m 范围内内严禁烟火;地面***泵房 50m 范围内严禁烟火。第八条 ***抽放系统的管路,在靠近***泵房的进气端应按规定安应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三防"装置;抽风机房、***泵房必须装有防雷电装置。第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三大保护”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第十条 在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需经分(子)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第十二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预防采空区煤层自然措施。第十三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和采掘工作面防灭火专项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认真执行;矿井必须制定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开展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必须每 40m 设置防灭火检查点,定期进行自然发火检测,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机巷、风巷)必须进行预埋注浆、注氮管路(管径不小于 50mm)。第十四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严禁随意改变采取通风系统。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防灭火管理职责。矿长对防灭火工作负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开采自然煤层的矿井通风区队必须配备一名副区(队)长分管防灭火工作,并建立防灭火台账、火区管理卡片等防灭火记录。第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应根据煤层的自燃发火期合理确定采面要素和采煤方法及顶板管理方法,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及时进行封闭。第十七条 煤巷掘进,严禁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冒顶超过2m,空洞体积超过 6m3 时,冒落空洞要进行防火处理。第十八条 灭火救灾管理规定:⑴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同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情况,采取一切尽可能灭火的方法现场直接灭火,控制火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