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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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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莫欺少年穷 2019/10/10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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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执法大师app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合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八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 (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 (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许可,并将许可信息书面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六)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食品添加剂专区(柜)存放,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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