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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申报表及部分新会计准则讲座(全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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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申报表及部分新会计准则讲座(全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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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与申报表及部分新会计准则讲座(全文).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法与申报表及部分新会计准则讲座》
13 年的追求终于迎来两税合并
: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结合每个项目讲)
一、基本原则(与税前扣除原则对比)
相关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不允许重复扣除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
6、权责发生制原则
7、配比原则
8、真实性原则
9、合法性原则
10、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四、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见后)
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5条)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
比较:
“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
例: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1)50;(2)90
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30
新规定=100-20-50=30
(2)原规定=100-90-10=0
新规定=100-20-90=-10
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