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并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第五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规范性文件。(三)对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负责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验发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四)受理拆迁申请,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通告,监督管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五)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六)依法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方面的纠纷进行裁决,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第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1(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申请的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 15 日前,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拆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