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杭建市发(2004)315 号 颁布时间:2004-6-1 时效性: 有效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总监理工程师队伍,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人员应遵守本试行办法。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总监的监督检查,并实施扣分;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在监理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核查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换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上岗牌》,并在工程实施期间,保管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 项目总监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第八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 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5、 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 廉洁从业,自动抵制腐败行为。 7、 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九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人提交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原件,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退还。第十条 在监理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监理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一览表和项目总监的本人一寸照片、岗位证书原件,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并换领带有该总监本人照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上岗牌》,实行挂牌上岗。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凭相关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到市招标办换回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项目总监同时在二个工程任职时,第一个工程竣工后,可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先到市招标办办理注销。第十一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负责项部的工作。第十二条一个监理工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