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20216(颁布时间)20120401(实施时间)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 37 号(文号)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拉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2 月 9 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围墙(挡)等,以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横幅、条幅、旗帜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四条市、县(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工作。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遵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标志、消防、电力、通讯、邮政等公共设施的;(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第十条下列区域、单位、位置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的建设控制地带;(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公立医院等;(三)城市道路两侧各种护栏、围墙;(四)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单位、位置。第十一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三)户外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