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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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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10/12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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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诸城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监管工作。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疗机构以及专用停车场等)的停车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七条公共立体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单独核定。第八条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和车位供求状况,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停车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第九条停车场开业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服务收费等级。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服务收费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停车场营业执照;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申请表;(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备案证明材料。专用停车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扣押车辆停放服务合同或协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再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地理位置、停车需求、运营成本、投资收益、服务条件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第十三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下列项目构成:(一)建设成本;(二)管理费用;(三)税金;(四)利润。第十四条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第十五条停车服务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按分钟、小时、天、月、年)或计次收费方式计费。同一停车场同一计费时段只能采用一种计费方式,提倡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第十六条未安装合格计时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应当采用计次收费方式收费,拟采用人工计时收费方式的,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已安装合格计时收费设施的停车场,白天应当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所有停车场为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小型车辆提供停车服务时,应采用计次收费方式收费。第十七条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从7时(含)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