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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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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19/10/12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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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下同)。二、处分种类和期限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三、处分的责任主体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1—四、受处分的违纪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学生财物的;,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五、处分的原则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2—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立案调查并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六、:(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按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