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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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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9/10/1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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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聊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七条建设、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1(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审报材料。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第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2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备自行拆迁能力,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办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于审查期内书面告知,并退回申报材料。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拆迁,在委托范围内,依法享有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十四条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房屋拆迁员资格后,才能上岗。房屋拆迁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金额;(二)拆迁补偿方式;(三)搬迁期限;(四)违约责任;(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前款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方式、地点、楼层、面积(期房附户型图)、金额等事项。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 30 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物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因城市规划改变拆迁范围的,规划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拆迁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手续。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