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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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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19/10/1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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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第 1 页 共 9 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第二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 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七条 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八条 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九条 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第 2 页 共 9 页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第十条 受托人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业务实行 “ 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提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委托资金额度在 3 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报总行审批。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要。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借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第 3 页 共 9 页第四章 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算,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算。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不计利息。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不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