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基本条件城市建成区中满足《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所规定城市更新情形,在保证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所划定的具有一定面积、相对成片的城市更新区域。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不满足以上规定条件的,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设施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可进行专题说明。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要求。(二)城市更新单元应是一个完整的功能单元,需与已批控规划定的街坊相一致。如控规划定的街坊过大,确需进一步细分的,须以次干道及以上道路为边界,划定时做出相应的说明。(三)规划为同一街坊的用地原则上应整体划入同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四)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迁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公顷,且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五)优先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更新区域内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重点更新区域内的旧村庄应整体纳入同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六)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独立用地的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应大于平方M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其中通过旧厂房改造为经营性开发项目(不含工业用地),且控规编制单元范围内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未达到《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严格执行公园绿地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的,该用地比例不得低于。城乡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七)不满足以上条款规定条件的,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设施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可进行专题说明。(八)城市更新单元划定除符合本指引外,还应满足《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一)申报情形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按照本指引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二)申报主体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可以由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或市、区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申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统一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需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各级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必须遵循《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指引》的规定。(三)计划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还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申报材料申请书所有申报均须提供《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理由与原因。()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再开发用地功能、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具体请求。()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城市更新单元现状整体情况照片(张)。申报表格申报表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表格规范格式详见本指引附件和附件。研究报告参照附件:佛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研究报告编制指引。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一般应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属旧居住区业主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参照本指引要求,提供规范格式的申报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更新意愿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应根据情况提供证明更新意愿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权属材料申报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照片申报主体须提供更新单元范围内每一建筑单体的近期实物照片(电子文件)。照片上应附拍摄日期,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