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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后履行抗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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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后履行抗辩权.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4/2/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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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后履行抗辩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李兵
[案情介绍]
原告:广州某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4月6日签订《设备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3台进口电梯,共需支付设备款美金3042200元;由原告负责安装,并负责设备的调试及产品交付使用12个月的全套免费保养服务,被告需支付安装费美金667800元。之后,双方又于1997年2月4日签订补充合同,调整了购买电梯的型号,原合同设备价格调整为美金2700000元和人民币1341520元,安装价格调整为美金600000元和人民币2944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供货及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能如期支付设备款及安装费。,电梯安装款美金600000元;。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提供的电梯中有5台主机非美国原产,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又不按约定予以更换,故我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付余下的设备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合同》及《设备安装合同》各一份。《设备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美国原厂生产电梯13台,总价款3042200美元;质量要求为全部设备材料是在美国原厂由一流技术人员生产,以及原告负责对全部设备免费保用一年等。被告在原告发货前预付97%的货款,余下3%货款在保用期满后支付。《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设备合同》中13台电梯全套设备的安装及12个月之内的全套免费保养服务,安装费为667800美元。1997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电梯供货及安装补充合同,约定将原13台进口电梯中的2台电梯变更为原告生产的电梯,原合同设备总价款变更为2700000美元和人民币1341520元,安装价格变更为600000美元和人民币294480元。1998年5月15日,原、被告进行电梯设备的验收移交,并签署了移交备忘录。至1999年10月11日,13台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毕,被告就13台电梯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自检报告或完工证明,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验站经检验,也签发了电梯质量和安全监督检验报告书,电梯全部交付使用。
另查明,原告交付的11台进口电梯均有原产地证书,证明整机为美国原厂生产。但其中有5台电梯所使用的曳引机铭牌上标明产地为西班牙,被告于1998年6月对曳引机产地与合同约定不符向原告提出了书面异议,但双方对更换未能协商一致。,以及安装费600000美元拒绝支付。
[焦点透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告交付的电梯整机为美国原产,但电梯所使用的部分部件并非美国原产,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如果认定原告违约,被告能否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全部设备余款及安装费?
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对交付的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本案对于原告所交付的电梯有无质量瑕疵,原告的行为是否违约,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持否定意见者认为,原告所交付的11台进口电梯均有美国原产地证书,为美国原厂生产,符合合同的约定。美国电梯生产厂家在生产组装过程中,具体使用何种部件,原告不能预先得知和控制,况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