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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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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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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总则(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二、考核范围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学徒期、见****期工资的工人、长期临时工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等四个方面。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等。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知识。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执行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执行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四、考核方法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标准,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理论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采用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考核合格标准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考核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五、申报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1、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