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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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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459972402 2019/10/1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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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 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2号发布日期:2007-11-30执行日期:2008-2-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于 200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30日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1第五条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散装水泥生产、储存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用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八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散装水泥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第十条新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本条例实施前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第十一条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2第十二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其所属单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