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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10/1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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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0 号)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6 年 3 月 28 日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 (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 (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 (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 (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三)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四)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五)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六)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助